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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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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Posted on 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2日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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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确定济南两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个管辖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部片区包括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西部片区包括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

  二、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在中部片区(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以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原告可以在东部片区(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海关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五、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或者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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