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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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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调整的通知》

Posted on 2019年2月21日2019年8月8日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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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调整的通知》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18]92号)要求,济南中院被确定为全省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试点法院。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其中,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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